新疆科技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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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科技学院(原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学校代码:13561;学校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360号。
第三条 新疆科技学院系原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审核确认的本科独立院校,2024年12月26日经教育部批准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转设为新疆科技学院(教发函【2024】131号),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高校。
第四条 新疆科技学院具有本科学位授予权。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新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新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新疆科技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新疆科技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4年。往届民语言另预科一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人员、纪检委工作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新疆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录取及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招生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科技学院志愿,并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录取时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同分进档且同排位考生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等单科成绩;理工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等单科成绩;对不分文理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院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当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院招生专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执行。
第二十条 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插入普通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不适宜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执行如下:
学费: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学、税收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8个专业学费3200元/生·学年;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纺织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等6个专业学费3500元/生·学年;法学、新闻学等2个专业学费3100元/生·学年。
住宿费: 6人间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本院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新疆科技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科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360号
邮 编:841000
咨询电话:0996-8663107 、8663108
传 真:0996-8871838
网 址:http://www.xj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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