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业以及历年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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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http://www.cxmtc.net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http://www.cxmtc.net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下数据由高职单招网收集和整理,具体以当地教育考试院或院校公布为准。
科类 | 院校代码 | 院校名称 | 本次模拟计划数 | 模拟投档人数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文史 | 7728 |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3 | 358 | 71048 |
理工 | 7728 |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4 | 4 | 258 | 1622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http://www.cxmtc.net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http://www.cxmtc.net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http://www.cxmtc.net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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