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业以及历年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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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全称: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73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详见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nxszsgm.co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处理考生专业分配的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4000/学年
住宿费:1200元/学年。(四人间,有独立卫生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合格颁发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52―2688300、2051134、2688303
网址:www.nxszsgm.com
Email:sgmzjc@163.com
纪检监督电话:0952--2688322
学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南8号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校全称: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73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详见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nxszsgm.co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处理考生专业分配的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4000/学年
住宿费:1200元/学年。(四人间,有独立卫生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合格颁发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52―2688300、2051134、2688303
网址:www.nxszsgm.com
Email:sgmzjc@163.com
纪检监督电话:0952--2688322
学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南8号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以下数据由高职单招网收集和整理,具体以当地教育考试院或院校公布为准。
科类 | 院校代码 | 院校名称 | 本次模拟计划数 | 模拟投档人数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文史 | 8514 |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5 | 0 | - | - |
理工 | 8514 |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8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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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代码:1473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详见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nxszsgm.co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处理考生专业分配的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4000/学年
住宿费:1200元/学年。(四人间,有独立卫生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合格颁发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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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xszsg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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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详见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nxszsgm.co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处理考生专业分配的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4000/学年
住宿费:1200元/学年。(四人间,有独立卫生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合格颁发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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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校全称: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73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详见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nxszsgm.co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处理考生专业分配的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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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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